刑事辩护

劫持航空器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劫持航空器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本文解析认定与辩护。

引言

民用航空关系公共安全与国际形象,《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构成国际反劫持航空器法律基础。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行为设定严厉刑罚。准确把握劫持认定、方法手段与加重结果适用,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现行有效版本),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为航空器上的乘客或机组人员。
  2. 主观条件。故意,并以夺取或者控制航空器为目的。
  3. 行为条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4. 对象条件。在飞行的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与依法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器。
  5. 结果条件。基本犯为行为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适用死刑档次。

三、劫持行为的认定

  1. 暴力方法。对机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捆绑等物理强制。
  2. 胁迫方法。以暴力相威胁,包括明示或者暗示的伤害机组人员或者乘客的威胁。
  3. 其他方法。使用药物迷醉、技术干预电子设备、诈称携带爆炸物等手段控制航空器。
  4. 劫持控制含义。违背机长或者机组合法指挥,夺取或者控制飞行操作权、改变飞行计划、强迫改变降落地点等。
  5. 加重结果的认定。致人重伤、死亡的需结合医学鉴定与因果关系;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需结合损坏程度与修复费用判断。

四、与相近情形的界限

  1. 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针对飞行中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本罪以劫持控制航空器为目的。
  2. 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飞行秩序。对未达劫持程度的滋扰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用航空法处理。
  3. 与恐怖活动犯罪。劫持行为兼具恐怖主义目的的,可能同时触犯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等罪名,依处罚较重或者数罪原则处理。
  4. 与爆炸、放火、危险物质犯罪。劫持过程中实施爆炸等行为的,与本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或者竞合。
  5. 与正当防卫。机组人员为保护乘客与航空器采取的必要反击措施属正当防卫。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暴力控制机组案

被告人在飞行中持械威胁机组,试图强行夺取飞行控制权,机组报警后被制服。

法律分析:以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构成基本犯,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例二】胁迫改变航向案

被告人谎称携带爆炸物,要求机组改变航向飞往境外,机组通过谈判迫降后将其抓获。

法律分析:以胁迫方法劫持航空器,构成基本犯;虽未造成加重结果仍适用十年以上档次。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例三】酒闹滋事不诉案

被告人酒后大声喧哗、与邻座发生肢体冲突,但无劫持意图与劫持行为,未对机组操作或者飞行计划实施控制。

法律分析:属于民用航空器内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未追究刑事责任。

六、辩护要点

  1. 主观之辩。审查是否具有劫持控制航空器的主观目的;单纯滋事不构成本罪。
  2. 方法之辩。审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否达到劫持控制程度;未实际夺取或者控制的不构成本罪。
  3. 对象之辩。审查是否属于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地面阶段或者其他航空器应区别处理。
  4. 结果之辩。审查是否实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应当严格认定。
  5. 国际管辖之辩。涉及国际航线的应审查属地、属人、保护原则等管辖依据。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放弃劫持、配合处置的可以依法从宽。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以劫持控制为核心要件;二是加重结果须以因果关系和客观损害为基础;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民航法治与公共安全建设。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结语

本罪以最严厉刑罚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准确把握劫持控制要件、方法手段与加重结果认定,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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