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151条第3款及法释〔2014〕10号,走私疫区冻品、旧机动车等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可入罪。本文解析认定与合规要点。

引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针对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本罪是进出口企业的高发刑事风险点,涉案货物范围广、分类标准细。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入罪标准与合规要点,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及法释〔2014〕10号解释,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常见涉案货物范围

  1. 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2. 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
  3. 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
  4. 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
  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

三、入罪标准

依法释〔2014〕10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上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四、“情节严重”的升格认定

  1.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标准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达到上述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同样升格处罚。

五、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1.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象是禁止进出口货物还是许可进出口货物,决定罪名适用;本罪以行为犯为主,后者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标准。
  2. 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适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特别规定。
  3. 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环节构成本类走私罪的适用走私罪名;在境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适用第三百四十一条。
  4. 与非法经营等罪的竞合。经营禁止进出口货物同时构成数罪的,从一重论处。

六、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疫区冻品案

被告人绕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十余吨,货值二十余万元。

法律分析: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达到五吨以上标准,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旧机动车案

某公司走私旧机动车多辆,累计重量超过二十吨。

法律分析:走私旧机动车达到二十吨以上标准,构成犯罪;单位犯罪依照相应标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目录存疑不诉案

企业进口的货物被认定为禁止进境物品,但该货物是否属于禁止进出口目录范围存在重大争议,且企业已申领部分审批文件。

法律分析:涉案货物性质存疑,主观明知不足,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辩护要点

  1. 明知之辩。审查是否明知货物系禁止进出口;仅违反程序、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争取出罪。
  2. 货物性质之辩。审查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目录范围;归类争议应当提出专业意见。
  3. 数量数额之辩。审查吨数与数额的认定规则;不同类别货物应当分别适用对应的专属标准。
  4. 罪名之辩。审查是本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其他走私罪名,量刑差异显著。
  5. 既未遂之辩。审查走私行为是否着手与既遂;未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处置涉案货物的可以依法从宽。

八、企业合规建议

  1. 目录核查。进出口前逐项核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目录与相关公告,留存核查记录。
  2. 审批办理。涉及检疫、审批的货物依法申领许可,杜绝绕关走私、伪报品名。
  3. 供应商尽调。对货源、原产地开展尽职调查,警惕疫区产品与来源不明货物。

九、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按货物类别适用各自的吨数与数额标准;二是货物目录归类争议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方向;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进出口秩序治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结语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标准细密、货物范围广。准确把握分类标准、明知要件与罪名界限,是企业合规与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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