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如何申报?经营者集中被否如何处理?本文结合反垄断法和国务院规定系统分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分析。
引言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规制对象。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准确理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规则,对于规范企业并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营者集中的基本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合并。经营者之间的合并。第二,股权收购。通过收购股权取得控制权。第三,资产收购。通过收购资产取得控制权。第四,合同控制。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第五,设立合营企业。设立合营企业。第六,其他方式。其他取得控制权的方式。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未达申报标准的,原则上不需要申报,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报。
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程序
第一,准备阶段。准备申报材料。第二,提交申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第三,材料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第四,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审查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第六,作出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第七,公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告决定。第八,异议处理。对决定的异议处理。
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第一,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第二,进一步审查。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90日。第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60日。第四,书面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第五,公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公告。第六,期限计算。审查期限的计算。第七,中止。中止情形。第八,终止。终止情形。
五、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具体禁止情形包括:第一,相关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第二,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影响消费者利益。第四,影响国民经济安全。第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其他情形。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六、经营者集中的附条件批准
第一,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第二,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的类型。第三,剥离业务。剥离业务的承诺。第四,开放网络。开放网络的承诺。第五,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承诺。第六,价格限制。价格限制的承诺。第七,监督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承诺执行。第八,违反后果。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七、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经营者集中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具体豁免情形包括:第一,提高市场效率。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三,挽救濒危企业。第四,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国际竞争。第六,技术创新。第七,其他情形。
八、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二,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第三,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第四,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五,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六,反垄断罚款。反垄断罚款。第七,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第八,刑事责任。严重的刑事责任。
九、经营者集中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复议。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行政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民事诉讼。受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第四,举报投诉。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第五,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第六,律师协助。委托律师协助。第七,专业咨询。重大事项咨询专业律师。第八,国际救济。涉及国际因素的救济。
十、经营者集中与国家安全审查
第一,关系国家安全。经营者集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第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经营者集中需要国家安全审查。第三,特别审查。特别审查机制。第四,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包括国防、关键基础设施等。第五,审查机关。审查机关的职责分工。第六,审查期限。审查期限。第七,审查结果。审查结果的处理。第八,与反垄断的关系。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
十一、经营者集中的国际比较
第一,美国。美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二,欧盟。欧盟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日本。日本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第四,韩国。韩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五,国际合作。经营者集中审查国际合作。第六,标准比较。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比较。第七,程序比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第八,对中国的借鉴。对中国监管的借鉴。
十二、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合规建议
第一,事前评估。事前进行反垄断评估。第二,申报判断。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第三,专业咨询。重大事项咨询专业律师。第四,材料准备。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第五,配合审查。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第六,承诺提出。合理提出限制性承诺。第七,履行义务。履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第八,应对救济。决定不利时的救济。
十三、结语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企业应当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建议涉及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