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215条(修正案十一修改)及法释〔2025〕5号,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入罪。本文解析认定与辩护。
引言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针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本罪处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环节,是印刷、包装行业的重要刑事风险点。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追诉标准与合规要点,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法释〔2025〕5号解释,以合规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要点: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拘役刑,将入罪标准统一表述为”情节严重”,并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档保持衔接。
二、司法解释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施行)对本罪的情节认定作了系统性规定。该解释吸收整合此前相关司法解释并予以废止,是当前办理本罪的核心依据。数量与数额标准在适用时应当以新解释为准,并结合立案追诉标准把握。
三、构成要件
- 主体条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依照自然人犯罪标准追究。
- 主观条件。故意,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制造或者销售。
- 客观条件。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情节条件。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四、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行为的,标准可以相应放宽把握。
五、“注册商标标识”与”一件”的认定
- 标识范围。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物、标签、瓶贴、说明书等均可构成商标标识。
- 件数认定。一件商标标识指一件带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标识物;成套包装按实际标识物数量认定。
- 真伪界限。本罪对象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制造的标识;擅自制造真版标识(超额印制)同样属于擅自制造。
- 与商品区分。本罪对象是标识本身;销售贴附侵权标识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六、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本罪是制造、销售标识,处于上游源头。
-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者对象是商品;本罪对象是标识。
- 与非法印制的行政违法。印制企业未严格审核商标注册证明承印标识的,情节较轻的按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处罚;达到情节严重的入刑。
- 帮助行为竞合。为他人印制侵权标识又协助包装、运输假冒商品的,可能同时触犯数罪名,从一重论处。
七、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印刷厂擅自加印案
某印刷企业在商标权人订单之外擅自加印知名品牌标签8万余件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万余元。
法律分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二万件以上,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二】销售侵权标签案
被告人购进两种品牌伪造标签共3万余件转售牟利。
法律分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及两种以上商标且数量达标,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无明知不诉案
印刷企业依客户提供的权利人授权文件承印,文件事后查明系伪造,但企业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法律分析:缺乏明知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辩护要点
- 明知之辩。审查是否明知所印制标识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授权文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当争取无罪或者轻罪认定。
- 数量之辩。审查标识件数的认定规则;残次品、未交付成品应当合理扣除。
- 真版加印之辩。审查擅自加印部分与合法订单的区分,只就超量部分承担责任。
- 单位行为之辩。审查印制行为系单位承接业务还是个人私自承揽。
- 罪名之辩。审查对象是标识还是商品,避免被拔高认定为上游犯罪。
-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销毁库存并赔偿权利人的可以依法从宽。
九、企业合规建议
- 权利审核。承接商标标识印制业务必须查验商标注册证与授权文件并留存。
- 订单管控。印制数量严格对账,废次版标识当场销毁并记录。
- 客户管理。对频次异常、数量异常的订单建立复核机制。
十、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环节,2025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标准适用更加统一;二是印制企业的审核留痕是无罪辩护的关键证据;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结语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印刷包装行业的核心刑事风险。准确把握标识件数认定、明知要件与罪名界限,是企业合规与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