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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合规风险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210条之一及法释〔2024〕4号,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可入罪。本文解析合规风险与辩护要点。

引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的持有型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针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2024年施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量标准。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数量标准与合规要点,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合规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2. 主观条件。故意,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3. 客观条件。对伪造的发票形成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4. 数量条件。持有数量达到较大标准。

三、数量标准

依法释〔2024〕4号第十八条:

  1. 数量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
  2. 数量较大(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3. 数量巨大:达到前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四、“明知”的认定

  1. 直接证据。行为人供认知晓发票系伪造。
  2. 推定明知。结合发票来源、价格明显异常、藏匿方式、交易背景等综合判断。
  3. 反证排除。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是伪造发票的,不构成本罪;经查证属实的合理反证应当采纳。

五、“持有”的认定

  1. 支配控制。随身携带、办公场所存放、仓储保管、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等均属持有。
  2. 与经手区别。短暂接触、正在查验鉴定过程中的不宜认定为持有。
  3. 数量累计。多次持有的数量累计计算。
  4. 与上游行为竞合。自己伪造后又持有的,以伪造类犯罪论处,不另行认定本罪。

六、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1. 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类犯罪。伪造是制造假票;出售是有偿转让;持有是单纯占有状态。购买伪造发票后持有且无出售行为的,构成本罪。
  2.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是填开虚假内容;本罪不以填开使用为要件。
  3. 与非法制造发票类犯罪。非法制造是源头行为;持有是后续状态,行为竞合时从一重论处。
  4. 与逃税罪。逃税是纳税义务人欺骗隐瞒不缴少缴;本罪不要求存在纳税义务。

七、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公司持有假专票案

某公司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票面税额80万元,存放于财务室准备使用被查获。

法律分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数量较大,构成单位犯罪。

处理结果:法院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持有普通假发票案

被告人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150份,票面金额120万元。

法律分析: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数量较大,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不知情抗辩成立案

被告人从他人处受让一批票据用于报销,经审查其对发票系伪造确不知情,来源与价格无异常疑点。

法律分析:缺乏明知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辩护要点

  1. 明知之辩。审查认定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推定明知应当允许反证。
  2. 持有之辩。审查是否形成事实支配;代收、代管、正在鉴定的不宜认定持有。
  3. 数量之辩。审查份数、票面税额、票面金额的鉴定与累计计算是否准确。
  4. 发票性质之辩。审查涉案发票属于专票、抵扣税款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直接影响适用标准。
  5. 上游行为竞合之辩。审查是否存在伪造、出售等上游行为,避免重复评价。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配合侦查的可以依法从宽。

九、企业合规建议

  1. 渠道合规。取得发票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查验发票真伪。
  2. 台账管理。建立发票收发、保管、核销台账,杜绝来源不明票据。
  3. 员工培训。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发票合规培训。
  4. 及时报告。发现持有伪造发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封存,避免刑事风险扩大。

十、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是持有型犯罪,明知与支配是核心要件;二是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了专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标准;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税收征管秩序治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结语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发票链条治理中的持有型堵截罪名。准确把握明知认定、持有状态与数量标准,是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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