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非法证据如何申请排除?依《刑事诉讼法》第 56、58、60 条,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予排除;申请排除须提供线索或材料。本文解析程序、申请时机与实务策略。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武器之一。司法实践中,口供仍是定罪的重要依据,而口供的合法性也最容易受到质疑。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情形、申请程序与实务策略。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层次的排除规则:

  1. 言词证据(供述、证言、陈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绝对排除;
  2. 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相对排除;
  3. 程序后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当排除。

二、“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广泛:

  1. 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2. 威胁:以暴力威胁、名誉威胁、家庭威胁等;
  3. 欺骗:以法律后果欺骗(如”不认罪就判死刑”);
  4. 疲劳审讯:连续审讯超过合理时间;
  5. 不给饮食休息:剥夺基本生理需求;
  6. 长期羁押下讯问:长期羁押后精神紧张状态下的讯问;
  7. 指供、诱供:侦查人员暗示、引导嫌疑人按其意图供述。

关键点:2018 年刑事诉讼法明确”等非法方法”,不限于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精神折磨均属于”非法方法”。

三、申请排除的程序

1. 申请时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时机:

  1.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后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 审判阶段:在一审、二审、再审各阶段均可以提出;
  3. 庭审前:建议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 庭审中:庭审过程中发现新线索,可以当庭提出。

2. 申请形式

规范的排除申请应当包括:

  1. 申请人身份:被告人、辩护人;
  2. 被排除证据:具体说明哪些证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3. 线索或材料:证明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
  4. 法律依据: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56、58、60 条;
  5. 排除请求:明确请求排除该证据。

3. 线索或材料的提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6 条,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

  1. 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
  2. 涉嫌非法取证的证据(如出入看守所体检记录、医院诊断、伤痕照片);
  3. 同监室人员的证言;
  4.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申请法院调取);
  5. 侦查人员有类似前科或举报记录。

注意:申请排除的门槛并不高,只要提供初步线索即可启动审查程序。

四、法庭调查程序

1. 庭前会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庭前会议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律师应当:

  1. 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排除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 与公诉人就证据合法性交换意见。

2. 庭审调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调查程序:

  1. 公诉人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 辩护人质证:质疑证据合法性;
  3. 法庭调查核实: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看守所体检记录等;
  4. 作出裁定:合议庭对证据合法性作出裁定。

3. 控方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应当对证据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

  1. 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录音录像案件);
  2. 提供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
  3. 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提讯记录;
  4. 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

关键点:控方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五、典型排除情形

情形 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缺失的,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情形 2:疲劳审讯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规范刑事案件讯问工作的若干规定》:

讯问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之时起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两次讯问间隔不得少于 12 小时。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构成非法讯问。

情形 3:未告知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未告知的,可能影响供述的自愿性。

情形 4:看守所外提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在看守所外提讯的情形(除非特殊情况),可能影响供述合法性。

六、排除后的法律后果

1.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直接后果: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在判决书中引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间接后果

  1. 证据链断裂:关键证据被排除后,公诉方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或减轻处罚;
  2. 程序违法: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可能构成违法违纪;
  3. 国家赔偿:错误羁押、错误判决的国家赔偿。

七、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策略

1. 早期发现

  1. 会见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形;
  2. 阅卷时:审查讯问笔录的时间、签字、措辞是否一致;
  3. 体检记录: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
  4. 伤痕证据:必要时安排体检并固定伤痕。

2. 全面收集证据

  1. 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2. 看守所记录:调取提讯记录、监控录像;
  3. 医院诊断:调取羁押期间的医院就诊记录;
  4. 同监室证人:寻找同监室人员的证言(注意防范串供风险)。

3. 多层次抗辩

  1. 证据合法性抗辩:主张证据应当排除;
  2. 证据真实性抗辩:同时质疑证据真实性(双重防御);
  3. 证据链完整性抗辩:即便证据合法,仍可能证据链不完整。

4. 庭前会议与庭审结合

  1. 庭前会议:明确提出排除申请,提交线索材料;
  2. 庭审中:再次提出,当庭质证;
  3. 二审:如一审裁定有异议,可以上诉主张。

八、对物证书证的特殊处理

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1.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排除;
  2. 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

司法实践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需要结合:

  1. 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2. 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程度;
  3. 违法行为对证据真实性可能造成的影响;
  4. 违法行为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关系。

九、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

需要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1. 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如笔录签字漏签、日期笔误);
  2. 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解决;
  3. 不属于必须排除的证据。

非法证据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影响证据真实性或取证过程合法性;
  3. 应当排除。

十、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 1:同步录音录像缺失

某受贿案件,关键讯问笔录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辩护要点:

  1. 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 录像缺失本身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3. 法院裁定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案例 2:疲劳审讯

某诈骗案件,被告人连续被讯问 18 小时,期间仅休息 2 小时。辩护要点:

  1. 提供提讯记录、体检记录;
  2. 主张疲劳审讯构成非法方法;
  3. 法院裁定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案例 3:诱供

某案件,侦查人员告知被告人”如果你不承认,你的妻子就会被逮捕”。辩护要点:

  1. 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2. 录像证实诱供存在;
  3. 法院裁定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十一、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武器。在江西吉安办理刑事案件时,建议辩护律师早发现、早申请、多层次抗辩,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撬动整个证据链,从根本上动摇控方的指控基础。如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策略,可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联系(电话 183-0796-5661,微信 lawyer_wang_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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