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合规边界与辩护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244条之一,雇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高空井下或危险环境劳动情节严重的可入罪。本文解析合规边界与辩护。

引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针对雇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本罪是企业用工合规的红线罪名。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合规边界与辩护方向,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以合规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中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单位实施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主观条件。故意,明知被雇用者未满十六周岁且从事危重劳动。
  3. 客观条件。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法定危重劳动。
  4. 情节条件。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三、“危重劳动”的三种法定情形

  1. 超强度体力劳动。超过未成年人身体承受能力的重体力劳动,如长时间搬运重物、高强度流水线作业。
  2. 高空、井下作业。建筑高空作业、矿井井下作业等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岗位。
  3. 危险环境作业。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如化工危化品车间、放射源作业场所。

四、“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下列情形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雇用多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
  2. 因危重劳动致童工伤残或者轻度健康损害的。
  3. 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4. 长时间持续雇用、劳动强度特别大的。

致童工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与故意伤害等罪名竞合。

五、与相近行为的界限

  1. 与一般使用童工的行政违法。使用童工从事一般性、非危重劳动的,属于行政违法,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给予处罚,不构成本罪;从事危重劳动且情节严重的才入刑。
  2. 与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为方法;本罪不要求强迫手段,雇用本身即构成。既雇用童工又强迫劳动的,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论处。
  3.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失职;本罪针对雇用行为本身。
  4. 与文艺、体育单位特殊招用。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招用文艺、体育单位的培训用工,不视为违法使用童工,但应当保障受教育权与休息权。

六、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砖厂雇用童工案

某砖厂经营者明知两名未成年人年仅十五周岁,仍雇用其从事高强度搬运坯砖作业,劳动强度远超承受能力。

法律分析:雇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二】井下作业案

某煤矿将三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至井下辅助作业,被监管部门查处。

法律分析: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属法定危重劳动情形,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一般用工行政违法案

某餐饮店招用一名十五周岁未成年人从事传菜等一般性工作,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法律分析:从事的并非危重劳动,属行政违法,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劳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清退。

七、辩护要点

  1. 年龄之辩。审查是否明知对方未满十六周岁;使用伪造证件、虚报年龄且尽到审查义务的,可以主张缺乏明知。
  2. 劳动性质之辩。审查所从事劳动是否属于超强度体力、高空井下、危险环境三种法定情形;一般性用工属行政违法范畴。
  3. 情节之辩。审查人数、时长、后果等情节是否达到严重标准。
  4. 直接责任之辩。审查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区分决策者与经办者责任。
  5. 因果与后果之辩。审查伤残后果与危重劳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救治的可以依法从宽。

八、企业合规建议

  1. 年龄核验。招用人员应当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杜绝以勤工俭学名义规避审查。
  2. 岗位清单。建立未成年人禁忌岗位清单,高危岗位入职必须核验年龄。
  3. 劳务外包审查。对外包、劳务派遣人员同样核验年龄,防范转嫁风险。
  4. 定期自查。将用工年龄合规纳入内部审计与巡查范围。

九、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入刑门槛限于三种危重劳动情形,一般使用童工属行政违法;二是经监护人同意不阻却本罪成立;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结语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刑事底线。准确把握危重劳动情形、明知要件与情节标准,是企业合规与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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