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刑事强制措施种类:王吉成律师详解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救济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王吉成律师为您详细讲解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这五种强制措施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由轻到重排列,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适用适当的强制措施。
二、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等
(三)拘传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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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证: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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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期限: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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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连续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拘传的救济
对于不当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
三、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保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 保证金保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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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执行: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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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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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手段: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手段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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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限: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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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至七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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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拘留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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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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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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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六、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社会危险性的认定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逮捕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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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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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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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逮捕
(五)逮捕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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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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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七、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提出异议
对于不当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
(三)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八、王吉成律师的实务建议
(一)家属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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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冷静: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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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委托律师: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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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通过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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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准备取保候审等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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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支持:给予亲人和律师充分的配合和支持
(二)强制措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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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取保候审:符合条件时,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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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对于不当的强制措施,及时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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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超期羁押:关注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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