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限制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行使期限是多久?有哪些限制?本文详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限制。

引言

“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对于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产生。

从属性。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建设工程债权而存在,随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优先性。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买受人。

物上代位性。建设工程毁损、灭失的,优先受偿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二、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债权合法有效。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一般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除外。

工程适宜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必须是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财产。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只有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更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起算时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期限性质。十八个月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该权利消灭。

合理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十八个月内及时行使权利,不得长期怠于行使。承包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可能影响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

四、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

  • 实际支出的费用
  • 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

不包括的范围。以下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协议折价。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以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折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价值。

申请拍卖。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申请拍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折价或拍卖的限制。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 性质上不能移动的工程
  • 拆除后价值严重减损的工程
  • 社会公共利益工程
  •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工程

六、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优先于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发包人的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优先受偿权的核心价值所在。

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满足以下条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工程转让的限制。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两个以上承包人同时对同一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按照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比例受偿。

七、建设工程质量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质量合格是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修复后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修复费用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质量缺陷的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八、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承包人:

  • 审查是否符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 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 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 起草和审查协议折价文件
  • 代表承包人申请法院拍卖
  • 处理与发包人、抵押权人的关系

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分享本文:
返回文章列表

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随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