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

公司法 2023 修订对外担保合规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公司对外担保合规要点:依 2023 年修订《公司法》第 15 条(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控人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回避表决。本文解析程序与效力。

引言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行为,但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与公司治理风险的事项之一。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下称”新公司法”)对第十五条作了重要完善,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回避表决机制、生效要件提出更严格要求。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梳理企业对外担保的合规要点。

一、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核心要点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可以拆解为三层要求:

  1. 一般对外担保(为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
  2. 关联担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3. 回避表决机制:关联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违反决议程序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担保,或关联股东参与表决导致决议程序瑕疵。此类担保的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1. 相对人善意时的效力:相对人(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 相对人非善意时的效力: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3. 机关决议的证据作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文书是判断相对人善意与否的关键证据。

换言之,未做决议或决议程序违法的对外担保,并不当然无效,但会让公司陷入”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巨大不确定性。

三、合规操作的五个步骤

为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对外担保建议按以下五步操作:

1. 核查公司章程

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前,应当详细阅读章程:

  1. 章程是否将担保决策权赋予董事会、股东会或二者皆有;
  2. 章程对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数额是否有限额规定;
  3. 章程对关联担保是否有更严格的表决比例要求。

章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新公司法第十五条默认规则办理。

2. 召集并作出有效决议

  1. 通知程序:依章程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股东;
  2. 回避表决:担保对象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企业的,该股东/受支配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 通过比例:一般担保按章程规定;关联担保由”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会议记录:完整记录通知、出席、表决、回避情况,由参会人员签字。

3.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

  1. 法定代表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或依章程规定代表公司签署;
  2. 合同应当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间;
  3. 建议在合同中附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便于相对人审查。

4. 办理登记/公示手续

对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依法办理登记才能设立质权或抵押权。未登记的,担保虽对合同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 持续披露与归档

  1. 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另有要求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担保解除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 完整归档决议文件、合同文本、登记证明,至少保存至担保责任消灭后 5 年。

四、典型风险情形与防范

情形一: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实务中,部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决议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防范方式:

  1. 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权限边界;
  2. 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对外担保类合同单独审批;
  3. 财务部门在出具担保相关资金划拨前,核查决议文件;
  4. 一旦发现越权担保,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

情形二: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关联担保中,被担保股东参与表决会导致决议程序违法。若事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瑕疵,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防范方式:

  1. 决议前核查股东与担保对象的关系;
  2. 明确披露关联关系并书面告知其他股东;
  3. 被担保股东主动书面回避,不可通过”代持""一致行动人”规避。

情形三:担保超过限额

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超过部分可能因违反章程而被认定无效或不发生效力。防范方式:

  1. 在决议前对公司现有担保总额进行台账核对;
  2. 明确单项担保数额;
  3. 必要时先修改章程限额,再行决议。

情形四: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即使合同有效,债权人也无法优先受偿。防范方式: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留存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外担保的合规标准显著提高。建议企业:

  1. 完善公司章程:将担保决策权、限额、表决机制写入章程;
  2. 建立决议模板:董事会、股东会对外担保决议统一格式;
  3. 强化印章管理:将担保类合同列为”重大合同”,单独审批流程;
  4. 培训董监高:让董事、监事、高管明确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5. 必要时引入外部律师:对重大担保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结语

对外担保既是企业融资的工具,也是治理风险的源头。在江西吉安,企业无论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都应当严格按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履行决议程序,做好关联股东回避、限额控制、合同审查与持续披露。如需结合公司具体章程与业务模式出具对外担保合规方案,可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联系(电话 183-0796-5661,微信 lawyer_wang_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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