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如何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0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27条至第30条,可申请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本文解析证据保全适用与实务。
引言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固定手段,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26日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解析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实务要点。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细化了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程序与效力。
二、证据保全的种类
- 诉前证据保全。在起诉前申请,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 诉中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
- 法院主动保全。法院依职权采取。
三、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 主体。申请人是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 证据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 时间条件。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前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 法院条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 担保条件。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四、证据保全的程序
-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 受理。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 担保。必要时提供担保。
- 执行。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勘验等措施。
- 送达。保全证据清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证据保全的范围
- 书证。合同、票据、凭证、账簿等。
- 物证。标的物、模型、样本等。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监控等。
-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数据库等。
- 证人证言。证人的口头陈述。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六、证据保全的实务要点
- 及时性。证据保全应当及时申请,避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 必要性。证据保全应当具有必要性,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 担保。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范围。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与案件争议相关。
- 异议。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涉及电子数据的,应当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二是涉及书证的,应当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三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提示: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评估证据风险。江西吉安地区民事案件办理中,当地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保全申请,一般会依法裁定准许。
八、结语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全面评估证据风险,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