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实务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民事证据保全如何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0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27条至第30条,可申请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本文解析证据保全适用与实务。

引言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固定手段,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26日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解析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实务要点。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细化了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程序与效力。

二、证据保全的种类

  1. 诉前证据保全。在起诉前申请,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2. 诉中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
  3. 法院主动保全。法院依职权采取。

三、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1. 主体。申请人是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2. 证据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3. 时间条件。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前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4. 法院条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5. 担保条件。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四、证据保全的程序

  1.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2. 受理。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3. 担保。必要时提供担保。
  4. 执行。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勘验等措施。
  5. 送达。保全证据清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证据保全的范围

  1. 书证。合同、票据、凭证、账簿等。
  2. 物证。标的物、模型、样本等。
  3.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监控等。
  4.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数据库等。
  5. 证人证言。证人的口头陈述。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六、证据保全的实务要点

  1. 及时性。证据保全应当及时申请,避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2. 必要性。证据保全应当具有必要性,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3. 担保。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 范围。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与案件争议相关。
  5. 异议。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涉及电子数据的,应当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二是涉及书证的,应当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三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提示: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评估证据风险。江西吉安地区民事案件办理中,当地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保全申请,一般会依法裁定准许。

八、结语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全面评估证据风险,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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