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债权确认程序如何进行?债权清偿顺序是什么?本文详解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
引言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债权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多方利益,债权申报与确认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了解债权申报与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破产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并最终注销破产企业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具有以下特点:
概括执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企业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不是针对个别债权的个别执行。
公平受偿。破产清算目的是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集体程序。破产清算涉及全体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集体程序行使权利。
司法监督。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报方式.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债权申报表
- 债权人身份证明
- 债权证明文件
-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连带债权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说明其他连带债权人的情况。
保证人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五、债权审查与确认
债权审查。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核查。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确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后,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数额和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核查债权
-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监督管理人
-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通过重整计划
- 通过和解协议
-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八、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情形.下列情况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律师提示
破产清算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债权人:
- 分析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 准备债权申报材料
- 参加债权人会议
- 审查管理人报告
- 提出债权异议
- 代表债权人提起诉讼
- 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如有破产清算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