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不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条件是什么?审查程序如何进行?本文详解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与审查程序。
引言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审查程序如何进行?”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了解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审查程序,对于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不是司法行为。
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
监督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程序性.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适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被申请的行政机关。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复议的事项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许可申请未获批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确权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其他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书面申请的有关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八、行政复议的受理
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通知.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救济.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资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十、行政复议的决定
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决定种类。
-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撤销、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适用依据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十一、律师提示
行政复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
- 分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件
- 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
- 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
- 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 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行政复议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